今日中午,在台三線近大埔與一輛無牌車相撞....對方有受傷...小弟受輕傷,送院驗查後就回家去了...
當時下車看他有流血,要他報警,他也打了電話(因為小弟手機在車禍後不見了,找了半個小時才找到),但原來他沒有報警,是打電話給村長,
三分鐘後村長來到,表明身分,要求我不要報警,因為是無牌車,小弟說,報警一定要,事後可和解,
爭了很久,對方才願意報警(本來我可以自己報,但因為手機還沒找到),,
警員來到做酒測,相方均無喝酒....
村長把警員帶到一邊不知談什麼,好像是橋事情...
覺得不妥當,於是致電做警察的學生(警階也不小,做過分局長),請幫忙要求警員公正處理,學生也跟警員說了...
因為當時頭很暈,而且學生也關照過了,以為應該會受到公正對待,所以隨救護車到醫院....
但發覺為何沒做筆錄,怕案子被吃掉,於是再致電學生問明,後來學生也打電話去關心....
警員回電說,做筆錄,就是要告對方,問我要不要告...若要告,半年內都可以...
小弟說,答應過村長,儘量和解,不得已才上法院,
所以應該先做筆錄,事後要告或不告,是相方的事,因為這是告訴乃論...
他說不行,做筆錄就是要告,這是法定程序,做了筆錄就要馬上送法院,否則是違法的....
警員一直說有的沒的,說關心我,所以先送院,暫時不做筆錄,請你約時間再來做,
....很感動....
案子明顯被吃掉,因為既然對方是無牌車,警員本就是要馬上處理,扣押回警局,
至少 替他出險也要車牌號碼吧....現在手上什麼證據都沒有了...
若果他膽敢煙滅證據,馬上找檢察官告他....
更爛的是,對方做完酒測後,警員發覺沒有其它噴咀了,問我要不要做,
心裡真的很火,難道要小弟使用對方用過的噴咀?若不做又可以告我拒測....後來他的上司要他回警局取一個新的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