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我在桃園春日路行駛外側車道時
我的後照鏡不小心回到一個騎車有點搖來搖去的機車騎士
我看倒地後馬上上前查看
發現他手臂有擦傷
而且他向我表示手腕不能動有點痛
我當下詢問她後決定尊重他的意見報警
警察來了 標準的照了相 酒測
然後騎士就被救護車帶到醫院了 (他希望可以坐救護車....)
然後給我們報案單 沒帶我們進警局做筆錄
必希望我們可以私下和解就好
他的競戰有摔車的刮傷
我的車有兩條黑黑的 希望可以用臘處理掉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通常遇到這種情況
一定都是我的過失嗎
我本身是乙式全險
我是希望不要用到出險
因為我的車幾乎是無損
還是做筆錄
然後給行車紀錄器的畫面
給交通隊裁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