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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發佈單位:建設處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資料 102年7月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於本 (3) 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聖清電池專賣店於露天拍賣網站銷售「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 (倍達力電匣)」,刊載「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龍暘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龍暘公司) 銷售相同商品,於廣告文宣及雜誌刊載「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油門反應變佳增強引擎運轉效率提升馬力10%~20%」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聖清電池專賣店於露天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 (倍達力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案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下稱車測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如廣告所載之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際超能源公司) 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清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復表示,聖清電池專賣店所銷售「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 (倍達力電匣)」商品,係由龍暘公司提供,而龍暘公司於銷售該商品所使用廣告文宣亦載有「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油門反應變佳增強引擎運轉效率提升馬力10%~20%」,及於改裝車訊雜誌載有「馬力提升最高 (可) 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龍暘公司提供有國際超能源公司所出具之測試報告2份,惟依車測中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測試車輛於安裝產品前後之耗能測試結果並無差異,且龍暘公司亦無法就前揭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亦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