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因為主人的過失(沒項圈沒繫繩子、沒看顧好)
導致狗狗亂跑,而騎士未超速或任何違規、且有盡到注意義務而不可避免
以下:騎士摔車 狗沒掛,可以要求主人賠償
騎士沒摔車 狗掛了,主張緊急避難,選擇直接撞狗而減少人受傷的可能,很大機會可以免責
騎士摔車 狗也掛了,還是可以要求主人賠償。
2.如果將搭計程車視為一種契約
那麼計程車亮燈在路上跑來跑去,可以認定為邀約
乘客上車說明地點後,這也可以算是乘客提出的邀約
當司機開始開車,這時候表是司機接受乘客的邀約,而契約始成立
這個時候司機在紅燈時直接違規迴轉,並被警察攔截。試問:乘客是否應負車資?
如果視為契約成立,則司機就必須要履行將乘客安全運送至指定地點
乘客也有義務需付給車資。
而若乘客上車時並無先聲明需在多少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
則此特殊要求就不列入契約內容
(若先聲明,則司機就有不一定同意此契約的可能)
然被警察攔下,並不一定影響原契約內容
意思就是,司機還是一樣會載運乘客至指定地點
所以,當乘客以「趕時間」為由,要求下車時,應屬乘客之過失
因一方之過失,至不能履行契約,甚至對方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若乘客於上車時有先聲明須在多少時間內達指定地點
而因為司機的行為導致不能履行契約時
也就是:「顯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時」才算是因司機之過失
至不能履行契約,且造成乘客之損害,司機須負賠償責任、且不得要求履行契約之價金給付
唯乘客若無事先聲明需在限定時間內到達,又發生此案例之情形
可以請員警為您作證,主張司機的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危及到您的生命財產安全
不能認同司機的駕駛方式且不願自負風險,要求因司機違規的這個過失,解除合約且不需負擔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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