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frog 發表:
雖然我沒有申請過, 但是備齊需要的文件去監理站 ...
重點是文件
關於台端來函所提小型汽車附掛拖車相關法規事宜乙案,說明如次:
一、 經查依現行「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
汽車所有人如於取得相關設計資料有困難時,係可向專業機構申請代為向汽車進口商
或國內汽車製造廠尋求提供;經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瞭解,現行車輛製造廠
或進口商如已提供登錄可附掛拖車車型設計資料,同車型申請者係免再檢附相同資
料;倘個案汽車所有人如確有取得資料之困難時,審驗機構亦依上開規定儘可能協助
向該汽車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廠尋求提供資料之可能,應無台端所稱前開作業規定執行
上有困難乙節,合先說明。
二、 另台端建議將「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更改
為「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重型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及小型汽車附掛拖車
設備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辦理乙節,查國際對於小型汽車得附掛之輕型拖
車,其總重量概要求在750公斤以下,亦無得附掛重型拖車之規定,修正前開作業規定
並無實質意義;另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設備,現行本來即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1
點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亦無疑義,併予說明。
車子的設計資料以及相關的背書
車廠是否願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