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沒撞到人 仍依過失致死起訴 9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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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撞到人 仍依過失致死起訴 95-01-05 寄給朋友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堅開車途中遇李姓老婦人過馬路,未停車讓行,將車子緩慢滑行,老婦受驚嚇跌倒腦部受創死亡;儘管車子沒撞到老婦,但檢方認定楊未與行人保持安全間距是肇事原因,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板橋地檢署偵辦本案, 本由前一位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理由為老婦跌倒死亡,難認定與楊志堅開車有因果關係;老婦人家屬不服,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再議,獲發回板檢續行偵查,結果逆轉。
逆轉的關鍵是,檢察官調閱楊志堅的相關保險資料,發現楊申請理賠時,承認死者是被他的車子驚嚇而跌倒。
據調查,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上午,楊志堅駕駛小貨車送老闆的小孩上學後,返回工作地點;行經台北縣蘆洲市中原路欲左轉廿一巷,見前方五、六公尺處有一名老婦人橫越馬路,楊並未停車,緩慢往前行駛,但未與老婦保持安全間距。
李姓老婦發覺車輛靠近受驚嚇,反射性的閃躲時不慎跌倒,造成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腦挫傷及出血傷害,送醫後延醫至當天下午五時許死亡。楊志堅偵訊時,坦承有一名老婦人在他車前六十公分處跌倒死亡,但堅稱沒有撞到她。
檢方據相驗報告與證人指述,認定老婦人是因突然驚嚇後退跌倒,除腦部傷害,下半身沒有任何車輛撞擊痕跡,確認車輛未撞到死者。
檢察官認為,雖然車輛並未撞到死者,但駕駛人遇有行人穿越馬路,應禮讓行人;這不僅是消極規範駕駛人不得撞擊行人,更積極規範駕駛人不得鳴喇叭催促或緊隨行人,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