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車紀錄器,如果前車明顯的急煞,可於7天內向警局報案。
就算是撞上去,也不是算你的。
條文如下
從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駕駛人若有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驟然減速、煞車等「惡意逼車」行為,將處新臺幣六千元到兩萬四千元罰鍰,並吊扣該車牌照 3 個月,若因而肇事更將被吊銷駕照 !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將逼車認定為危險駕駛,行政院已正式核定自 103 年 3 月 31 日起實施,任意逼車,或蓄意突然減速煞車或暫停車道中,汽車駕駛人最高罰兩萬四千元,並吊扣該車牌照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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