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立法無條件通過.公司工廠基層員工薪資保障法
太多的公司與工廠都是血汗工廠公司.老闆與董事長及負責人.中飽私囊.捲款潛逃要住在國外.躲解放軍.躲統一後到台灣的解放軍
立法法案舉例如下
1. 總統府及行政院及勞保局..應明文規定如下.民國105年.基層勞工及各行各業基層員工.保障薪資34000元以上.不得低於34000元
2. 公司工廠的負責人及董事長及老闆.給付的薪水.低於34000元.違反上述條例.馬上進監獄關35年.馬上查封公司工廠的負責人及董事長及老闆之不動產與動產.馬上拍賣不動產與動產.付基層員工薪水34000元
3. 公司工廠的負責人及董事長及老闆.蓄意積欠的薪水.34000元.違反上述條例.馬上進監獄關35年.馬上查封公司工廠的負責人及董事長及老闆之不動產與動產.馬上拍賣不動產與動產.付基層員工薪水34000元
4. 公司工廠的負責人及董事長及老闆.給付的薪水.低於34000元.違反上述條例..馬上境管單位.限制出境.馬上進監獄關35年.馬上查封公司工廠的負責人及董事長及老闆之不動產與動產.馬上拍賣不動產與動產
最後..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新聞媒體..連續播送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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