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張小純 at 2006-7-6 16:32:
嗯嗯!
不過不能確定東西來源~
最好不要輕易購買!!
依照民法第九五O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的規定: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與刑法第三四九條(普通贓物罪)的規定: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