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MiG29 at 2006-7-20 05:23 AM:
超過60km...不是算公共危險嗎???
7/1後的新法...老是分不清...@@"
七一交通新制 超速60重罰8000 不能押照代罰
開車喜歡高速快感的駕駛朋友要注意了,週六即將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罰則,對於超速的部分將加重處罰,民眾如果接到高額的罰單,也已不能再以「抵押駕照」的方式代替罰款。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週六即將上路,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表示,新制將增訂「飆車條款」。(t)陳彥伯:「超過的時速60公里以上,在這次處罰條例裡,把它視為一種危險駕駛的行為,將比照危險駕駛處罰」。交通新制規定車輛超過規定的速限60公里以上,將處罰8000元到24000元。
而高速公路超速罰款將打破單一金額的做法,也就說超速愈多就罰得愈重,以小型車為例,超速20里以下罰3000元,20-40公里罰3500元,40-60公里則罰五千元,大型車的罰款比小型車更重。
另外佔用內側超車道而堵塞行車者,將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包括西濱快速公路及全國十二條東西向快速道路,全部將都比照高速公路的處罰標準。民眾過去接到罰單不想繳,還可以易處吊扣駕照,新制也把這項規定取消,民眾非得繳錢不可,不過可以分期付款。 20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