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很認真的去查...
不過按照一般跨國公司的作法,
如果總公司在美國,那台灣會先設一個台灣分公司,
再由台灣分公司去跟各經銷商, 保養廠簽"代辦商企契約"。
那掉車跟總公司有沒有關係呢??
很肯定是沒有的!!
就算是台灣分公司仍然跟整件事無關...
(很遺憾, 法律就是這樣)
再來就是追究責任的問題...
要先分成"民事"和"刑事", (消保法在國內算是民法)
刑事的部份, 也只能單就偷車的部份論以竊盜罪 (刑法320)
就這個部份, 先向警察局備案, 作筆錄是必須的,
警察會將案件交給檢察官, 整件事即進入司法程序的調查階段...
保養場可能會有業務過失致損害的問題...
(這部份牽扯到比較細節的認定, 就先不做說明)
刑事案件告一段落, 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不單純打民事的原因是, 民事要先繳裁判費, 刑事附帶民事不用...)
民事的部份又分成好幾部分...
失竊部份的賠償仍然很大一部份落在竊賊身上 (如果有抓到的話)
這裡要說明的是,
如果所有的賠償都在竊賊身上滿足了, 那對保養廠可能無法就失竊進行求償。
那保養場到底有什麼責任呢??
首先, 可以先將"進廠保養"這件事情看成
車主和保養場之間簽了一個"承攬契約" (民法490)
所謂承攬, 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根據契約, 保養廠有將車進行保養完成後, 將車交還給車主的義務。
就算保養場說, "車停在保養場, 保養場不負保管責任",
依民法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 得預先免除之規定,
就這點, 保養廠是無法逃避責任的...
當然, 保養廠侵害車主的權利(民法184)是絕對有的,
不過, 這要再根據契約無法獲得求償的情形下才需要主張...
另外要說明的是, 很多人提到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按法條的條文解釋, 這部份基本上比較困難...
而關於沒車可用, 或者是這段期間所造成的不便, 仍然是損害賠償的數額問題,
也就是說, 車主可以依據一些單據向對方求償...
總而言之, 不論跟保養場談的如何, 去警局報案絕對是必須的...
先趕快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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