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小型自用車或機車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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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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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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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過戶登記書。
2.買賣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請詳閱注意事項6);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3.買賣雙方印章。
4.原車主行車執照。
5.新車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6.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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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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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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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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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行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照費新台幣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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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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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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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違規、環保違規、違反強制險等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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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註銷登記;經法院查封或經司法、治安、稅捐等機關通知禁止異動之車輛,未經塗銷,不准辦理車輛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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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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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出廠10年以上之汽車及出廠5年以上之機車辦理過戶時,需先行臨時檢驗合格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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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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