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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台灣法律不當之處(開車人必看)
   士林小班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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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士林區 來自 P.S.T (北士幫)
發表於 2011-9-19 11:55 PM 
真希望有一天這一類的案例也發生在這些恐龍法官的身上 . 看他們如何 "應注意而未注意" ...


 
   緊張黑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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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發表於 2011-9-20 12:02 AM 
Odin 發表:


這倒是有點不一樣...
火車、捷運是跟一 ...

噢,大大說的對
只是我想表達的意思是,有時事發突然,根本是沒辦法去防止
過失之定義: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若以案例1,欠缺注意可能性,應不構成過失,即不可歸責。
法官應該考慮到這點,後做為判斷。
然以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做為概括所有事故之判斷,是不太合理。

當近來的法官,大多皆單單以判例、法條,做為判斷依據
雖理論上是,但實務上仍缺少實際情況變動的可能。

感謝大大指教 =)


 
   賤賤

GT野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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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fsc 賤男幫
發表於 2011-9-20 12:14 AM 
難怪之前這麼多撞到人後又倒車非得要撞死為止

操你的台灣法律   


   瑞奇 (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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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2011-9-20 12:50 AM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要用路人付一半責任
這擺明就是雙方各50大板  企圖息事寧人

有無"注意"  跟 有無"行為能力"以阻止意外發生  

差別是很大的!!

試問法官自己在一般正常狀況下
有絕對的能力將一輛時速100km的車
在2秒(或10公尺)內完成安全閃避或停車???

如果不能  為何不解釋成路人(或腳踏車騎士)不當用路的"不可抗力之因素"?

唉~惡法殺人!


09年 5D 1.8 
   koman (玉米 4D柴狼)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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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樹林區 來自 很多樹的地方
發表於 2011-9-20 10:20 AM 
案例一
如果此男子遭第一台車撞死
然後引發連環車禍
第一台車的駕駛就欲哭無淚了


   IAMJX (JX~凍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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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花壇鄉 來自 彰化
發表於 2011-9-20 10:40 AM 
基隆丫凱 發表:



您這一句再配上監獄兔的頭像..

小 ...

好說好說...


 
   tets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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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永和區 來自 新北市
發表於 2011-9-20 10:41 AM 
記得去澳洲玩時 當地的導遊說 在澳洲駕駛人違規肇事(含酒駕)一律重罰

所以 駕駛人行經斑馬線或紅綠燈號誌前 大老遠就開始減速(親身感受的到) 

因為 一旦撞到人 你賠不起 這點跟歐美(包含日本)先進國家差不多

但是 若行人違規 侵害駕駛人的路權 遭至撞擊而受傷乃至身亡

對不起 駕駛人反而可以向受傷的行人或亡者的家屬請求賠償

在歐美國家 用路權是區分的很清楚而明確的 誰違反了誰就應該付出代價

那有台灣法律這條 ”應注意 而未注意” 真是TMD 去他個蛋!!!


神話戳破了就變鬼話 
   IAMJX (JX~凍蒜)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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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花壇鄉 來自 彰化
發表於 2011-9-20 10:46 AM 
學說大倡之客觀歸責理論不是沒有道理低!


 
   彤彤北鼻的貓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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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前金區 來自 高雄市前金區
發表於 2011-9-20 10:58 AM 
您把一個人想簡單了,請想想,到時候判決他案件的人誰?法官的同學是法官,恐龍的同事.......
TwingoR 發表:
在台灣出了事,
經白癡系統運作後的結果幾乎 ... E04!最好那些判定者有朝一日自己出車禍也被重判,
反正他們一定覺得非常公平正義,
就算賠的傾家蕩產死後也會含笑九泉啦!



貓爸 
   Denser (常平小霸王)

250cc
文章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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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松山區 
發表於 2011-9-20 11:04 AM 
我只想說

操你妹的台灣法律


孝子論心不論行,論行天下無孝子;淫者論行不論心,論心千古無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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