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棋 at 2006-9-5 04
PM:
黃金柱的兒子黃英哲坦言其父有過失,並付出寶貴的生命做為代價,但李秋節也有過失,雖非故意卻不能完全撇清責任,至少應拿出誠意,賠償喪葬費55萬元。黃英哲說,原本對地院判決沒意見,也不希望她坐牢,但李女不 ...
是被告上訴 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所以別說黃施主沒權力要求法官判較重原審判決之刑(也就是四個月)
連法官也須依法 只能輕於四個月 不得高於四個月
so黃家以為法院是他家開的阿..這種自以為是的人醉瞎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