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停車位之規範相關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條第二款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八公尺。
※ 內政部台八九內營字第8983067號函:(已有節錄,有興趣朋友可以自行搜尋此號函)
1. 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0.15公尺,且不得小於2.0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5.2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於1.6公尺」。
2. 人車共乘式兼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0.5公尺,且不得小於2.2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5.5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1.8公尺。
3. 機廂之寬度為存放汽車之全寬加0.5公尺,且不得小於2.5公尺,長度為存放汽車全長加0.2公尺,且不得小於6.0公尺;淨高為存放汽車高度加0.1公尺,且不得小於1.8公尺。
但一般機械結構長度方面至少約佔0.5公尺,如果在營造時的淨空間依技術規則預留5.5公尺長,裝上設備後大概就必須減去0.5~0.6m,淨長度約5公尺,其實不符合5.2公尺標準。許多建商、營造商都可能未預留足夠之土木、RC或基坑淨尺寸,這是造成機械停車空間常有空間問題的原因
但一般來說,比較常見的機械停車位大概僅適停車長不超過5.0公尺,車寬(不含後視鏡)1.7公尺,車高1.55公尺之中型車種.............
以上是"比較常見"的狀態
僅就建築專業與經驗值提出相關說明,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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