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00319 發表:
一般來說..
保險公司的理賠員都有一個權限 ...
你所指的是這項吧~
Q: 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是否一定要有警方處理,保險公司才會予以理賠嗎?
A: 根據現行自用汽車共同條款第十五條之規定: 「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 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從本條文可明確的看出,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警察機關處理。不過,由於汽車險之出險頻率相當高,因此若大小賠案均由警方處理後, 保險公司始予以賠償,則未免過於嚴苛,且依目前之警力,恐不勝負荷, 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則亦有不公之處,因此目前實務上,
對單純理賠金額在五千元以下之小賠案,只要沒有道德危險存在, 保險公司均不會要求必須要有警方處理,而對於重大車禍或兩車相撞之車禍案件, 由於牽涉到肇事者及責任問題,因此若能透過具有公信力之警方處理, 則可以做為理賠之依據,及減少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