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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超速190km/hr...注意...可以分期喔
無頭像
   atix700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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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南 區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06-12-15 05:32 PM 
先去偷兩張 機車牌來貼一下 就好了ㄚ~~


 
無頭像
   hpi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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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2-14 02:45 AM 
上次我也是超過限速六十公里被偵防車在收費站攔下來,
還好他沒開我單, 應該是沒測到我的車速,
不過聽他說第二次超速超過六十公里要沒收車輛.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43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清原小博 (PAUL)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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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中和區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2007-2-14 09:31 PM 
原帖由 hpi 於 2007-2-14 02:45 AM 發表
上次我也是超過限速六十公里被偵防車在收費站攔下來,
還好他沒開我單, 應該是沒測到我的車速,
不過聽他說第二次超速超過六十公里要沒收車輛.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43 ...

沒收車輛.....................



真的假的阿..........太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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