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板上有熟悉法律的車友,懂相關法條的嗎,麻煩幫幫小弟我,感謝
之前發過幾篇相關的文章,在我申訴的公文旅行了一個月後有了結果
警察局回覆了我一封公文駁回我的申訴,但後續又更有趣了
事由:因超速接到罰單,不服申訴,
申訴理由
1.為警察設立流動式照相取締,未依法在一百公尺處設立告示牌.
2.超速照相拍攝一片黑暗,除了車牌明顯,地面背景外一片黑暗.
駁回理由:1.警方以不肯定的語氣回覆,可能當時天侯不佳,或光圈明暗,造成
我誤會相片的公正性,並以不影響公正性為由駁回
此點可議之處為:警務人員執法,應有專業素養及足夠的訓練,可以
使人民信服,若不會操作測速照相,例如不會調光圈等等
是否在將來申請異議時,用此點在法庭上與警員過招呢?
駁回理由:2.警方在駁回申訴公文後有附上三張照片証明,照片為該路段距離拍攝地點一百公
左右有設立告示牌警告,所以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
此點可議之處為:該路段我常走,警察公文中提供的照片,恐怕為存檔照片,己不可考,
目前該路段照片中的前有超速照相之警示牌,己經不存在,我打算在
申請異議時,去現場拍三張同角度的照片,做為我申請異議的理由!
想請教版上熟悉法律的朋友,可以用什麼樣的法條,讓自己更站的住腳,能成功的申請異議呢?
因為申請異議要上交通法庭,我想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証據,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