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至今7個多月了,民事判決結果出爐,對方要賠我27萬多,想說上來分享一下整個經過,讓大家可以維護自己權利,整個過程相當繁複,我盡量簡短說明,至於車禍原委請看我上一篇文章。
首先我必須說明車禍發生時優先處理事項:
一、確定雙方有無人員受傷:有人受傷就有過失傷害可能,即使肇責只有1成,只要對造人起訴一樣可以成立。當然0肇責的就完全不會成立。有人受傷請一定要報警,不要聽從對方說不要緊,遇到車禍黃牛趁你跑走在回頭報警,肇事致人死傷逃逸這條刑法非常重,沒人受傷的肇事逃逸不過就是行政罰,罰錢跟吊照。
雙方都有人受傷,大家立足點相同;某方有人受傷,當然另一方就會很被動;雙方都無人受傷,又一樣大了。當然過失傷害不和解大概易科罰金幾萬;過失致死部分我方過失較大又不肯和解,是有機會被關的(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確定肇事責任及損害情況:可以維持現場不要移動最好,等警察來劃量拍照,自己也要拍,拍的重點放在雙方車輛每個損壞的地方,車禍現場就給警察拍,以免對方送修時多出原本沒有的項目。
如果對方有受傷或重傷,還是多多探望傷者,並且極力爭取和解機會。當然對方獅子大開口,我們也不能當盤子。
先說說我的車禍案件,共四台車,最前面D車,我車C車,我後面那台B車,最後面肇事車稱A車,BCD車在高速公路下交流道停等紅燈,被A車從後方完全無煞車撞上,DBA車都只有強制險,C車有責任險但是沒有車體險,這就是為什麼我要這麼累自己跑法院的原因,但是學到很多。
老車與新車車禍處理方式有點不同,主要跟台灣法規有關,目前汽車的折舊率每年0.369,也就是5年車的殘值只剩最低1成,比如FOCUS新車70萬,5年後就剩7萬,不用懷疑上法院就是這樣。
求償又分兩種,一是請求對方恢復原狀,字面意思就是叫對方直接修好你的車,當然新品什麼的是不可能的,換新當然是賺到,換殺肉件只要堪用你也不能拒絕。
另一種是我方先修理,再請求對方支付恢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你如果換新品當然要列入折舊,工資部分不計折舊。
依此,新車當然要先修理了,畢竟沒有太多折舊,修好先開再來搞賠償。老車(5年以上)就要慎重考慮了,跑法院不見得有利,也許和解拿的錢更多,不然就是主張恢復原狀了,但是官司打一年,你的車也就一年都不能修,但是交通費是可以要求到車子修好為止,一年的交通費我想對方...。
還有一條可以要求的,車禍造成殘值(交易價值)的損失,要送到汽車同業公會鑑定,取得公文證明。
維修前請對造人或對造人的保險公司來看,確定維修項目跟金額,他不同意也沒差,詳細做好記錄,沒有一定要去對方要求的維修廠這種說法,那是和解時候的妥協手段,到法院去即使你回原廠修,有發票及明確的維修紀錄,才不用管對方。
和解部分,照慣例跑了兩次調解委員會,A車車主兩次都未到場,當然調解就不成立,立馬拿著所有資料到法院告他,民事官司也沒很多錢,就不用請律師了,網路上很多訴狀範例,寫一寫交上去就好。
還有損害賠償是功過相抵的,肇責比例要扣掉才是實拿金額,這點也要算清楚,要是你撞到超跑,對方雖然只有一點擦傷,你的車頭爛了,這時候就要計算一下,雙方損失金額跟肇事比例了。
接下來,就是強制執行啦。
又是漫漫長路...